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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行抗诉机制程序性和实体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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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定途径和实现方式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行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笔者认为,立足我国法律对民行抗诉权的立法精神,有必要就民行抗诉机制的程序性与实体性统一的几个关系作进一步的探讨。
作者 倪时颖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3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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