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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获利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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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作者 周其华
机构地区 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3期35-3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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