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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无权处分制度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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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合同的效力,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只作出了三种规定,即有效、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与其他很多国家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相比,不仅在种类上而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确存在着很多不足和欠缺。而我国新颁布之合同法在合同效力的规定上,则较《民法通则》有很大进步,
作者 金成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6期125-129,共5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1999:393-393.
  • 2肖厚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A].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3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国内外有关合同规定条文对照》,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 4谢怀拭等著.《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02页.
  • 5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N].《人民法院报》,2000年1月8日.
  • 6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J].中外法学,2001,13(3):278-289. 被引量:33

二级参考文献6

共引文献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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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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