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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品质量纠纷案中定作人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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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上海某实业公司共分三次向包装公司订购用于包装速溶茶的复合薄膜,根据包装公司提供的复合薄膜的样品,实业公司设计了茶叶包的尺寸、文字和图案。在双方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一栏中约定“按承揽方(包装公司)1997年9月24日提供之样品,并经定作方(实业公司)测试材质合格为准”。
作者 叶敏
出处 《商务与法律》 2002年第3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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