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作为一种法人组织,必须依赖董事与第三人从事交易活动。董事在与第三人从事交易活动时究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代理人,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公司董事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说明。确定公司董事的代理人身份,赋予其不受限制的代理权,是公司相对人利益保护的需要,是公司商事快捷性原则得以贯彻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应当废除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制度,确立公司董事会集体作为公司代理人的制度。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2年第18期70-78,共9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