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商法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在其100余年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罗列出一份商法衰败证据——"商法损失表",德国学术界有关商法危机的论断也随处可见,似乎德国商法最终会走向灭亡。实际上,尽管存在一些足以否定商法的"事实",但我们不能不承认商法与一般民法之间确实存在着本质区别并具有其自身价值。商法调整的是一个追求简便、快捷、顺利、充满信任的能够安全商事交易的社会生活领域。商法主要针对那些需要承担更多责任并较常人更少需要保护的主体。这是商法在过去被视为独立法律部门,而将来仍将独立存在并起作用的理论基础。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对采主观主义立法例的德国商法而言,商人在商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已成为其发展的致命弱点。因此,改变商法以商人为规制中心的做法,并以企业的概念取代它,应成为解决德国商法以及世界各国商法沉疴的良药。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02年第18期216-227,共12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