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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畴—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机制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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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反腐败的具体实践说明,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这种社会“综合症”,必须在坚持打击的同时,从源头上着手,积极开展职务犯罪的社会化预防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主要职能部门,对预防和减少以职务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现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预防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检察业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如何将检察预防向社会化预防转变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模式,影响预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规范地开展。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6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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