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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性消费应成为受贿罪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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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娱乐性消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样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形象,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将娱乐性消费列为受贿犯罪内容,与刑法的规定及罪刑法定原则并无相悖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有其可操作性。
出处 《检察实践》 2002年第6期63-6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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