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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 被引量:59

My Views on Allocating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riminal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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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 ,不是举证责任的内容 ,这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务 ,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 ,公诉人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这是其权利 ,而不是义务或责任。在某些情况下 ,举证责任会从控方转移到被告人身上。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是有区别的。为了强化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约束机制 。
作者 何家弘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68-74,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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