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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票据法中票据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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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付款人应当向票据的合法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因此,当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应当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
作者 董翠香
出处 《当代法学》 2002年第8期48-50,共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中华法学大辞典》,第85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
  • 3曹守晔,王小能,汪治平:《(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载于《民事经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00)》第123—14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 4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第225页,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
  • 5郑玉波.《票据法》.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177页.
  • 6梁宇贤.《票据法新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2页等.
  • 7赵新华:《票据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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