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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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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第23条第3款中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这一规定在我国当代刑事立法史上被称为重大“突破”,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立法的传统格局,对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具有较大的积极意义。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作者 成效东
出处 《内蒙古检察》 2002年第1期17-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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