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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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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2期载这样一案例: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案情如下:王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沿公路回家,遇大风吹断公路旁护路树,砸中头部致死。事故原因是路旁树木受害虫斑星天牛危害严重,部分树木枯死,上级批准采伐枯树。负责此段公路管理的干阳县公路管理段未采取采伐枯树的措施,致事故发生。千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
作者 朱颖
出处 《行政法制》 2002年第6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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