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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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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需立法加以完善:即取消“用款人”限定,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作者 刘兴树
出处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20-23,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Political-legal Cadr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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