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还是一个新课题,关于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主体和期限、执行方式、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以及其他应注意的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本期刊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胡克莉写的《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一文,旨在引起广大读者、作者就此问题各抒己见,展开讨论。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2年第7期50-5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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