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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作程序裁决,还是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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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位于原锡山市后宅镇董家弄村河东南队东侧的一块0.24亩土地,原属非农业建设用地,待批建设用地备用。为不使其闲置.1997年6月19日,后宅镇董家弄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董祖良签订了“土地耕种委托书”,委托董祖良耕种该地。委托书明确约定耕种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至该宗土地作建设用地止”。
作者 殷锦昌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2年第1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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