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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机关损害赔偿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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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损害赔偿抗辩权是指被告行政机关提出的一切可免于承担或减轻行政赔偿责任主张的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损害结果,行政机关应予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为了息事宁人,摆脱不利地位,消除负面影响,有的在诉讼中对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有求必应;有的甚至在诉前就满足了相对人的赔偿请求,作了“私了”。
作者 谢国富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2年第7期17-17,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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