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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行政机关为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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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常熟市十字东路金龙大酒店房屋原系常熟市金龙大酒店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面积为601.08平方米。2001年1月16日由法院裁决,陈伟基经拍卖取得金龙大酒店的所有权,但陈伟基未到房地产管理处进行房产产权变更登记。2001年6月,陈伟基与冯志刚订立协议,由陈伟基向冯志刚出售该房屋,并经常熟市房地产测绘队于2001年6月20日测量认定面积为595.14平方米。
作者 戴卫忠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2年第7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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