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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变更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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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5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这条规定首次在行政诉讼中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
作者 涂怀艳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2年第12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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