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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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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的两种情形,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由于民诉法未规定公告送达适用的诉讼主体,有的法院在本院公告栏中向企业法人送达诉讼文书,有的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企业法人送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艳同志认为.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理由是:
作者
谢艳
出处
《四川审判》
2002年第4期55-55,共1页
关键词
公告送达
诉讼文书
企业法人
下落不明
民事诉讼法
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主体
适用
法律规定
合法
分类号
D92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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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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