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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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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三年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公司工作,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7月,李某与公司合同到期中止劳动关系。事隔不久,李某到区社保中心查阅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发现公司从本人进公司6个月以后(试用期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作者 小富
出处 《上海劳动保障》 2002年第1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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