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目的是立法者期望通过法的实施而实现的预期结果。行政诉讼法平行表述的立法目的是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妥协的产物。司法权力对于行政权力而言,其作用或功能更倾向于监督和制约,而不是雏护。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则是不可替代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在救济相对人的过程中实现的,其结果是使然而不是应然。对权利的保护应是行政诉讼法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不可替代的目的。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10-12,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