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作为利益冲突与协调的产物,其内涵的许多价值之间在特定情况下会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如我国首例“过劳死”案件。两种对人类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的价值——契约自由与劳动者权利之间的冲突,无疑使司法者陷入两难。我们的法律肯定了人人在成为自己行为和意志的主宰时,有权利与他人订立契约,以期实现利益。然而,当契约的内容有违其他价值时,法律又当如何?对此。我们理应选择人的利益,而非为人类的利益所设计的制度。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47-50,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