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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给专武干部授预备役军官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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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我征求过上上下下许许多多同志的意见,大家都认为给专武干部授预备役军衔,不但应该,而且是依法行事。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军官预备役分为两类: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的预备役军官为一类预备役;经过兵役机关登记的其他预备役军官为二类预备役。同时,第10条规定:预备役军官可以从人民武装干部中选拔。所以说,为专武干部授预备役军衔,并不是异想天开的新发明、新创造,而是法律规定的,只不过以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作者 陆树林
机构地区 河北沧州军分区
出处 《中国民兵》 2000年第11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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