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的实施需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七条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相对于前几部宪法,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目前的宪法监督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本文从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出发,并考虑我国的宪法体制,对于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作了一点设想,即结合“委员会制”和“法院制”的特点,采取一种复合式的宪法监督体制。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12-15,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