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简易程序是刑诉法新增设的程序。它对于避免累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得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诸多困惑。笔者认为,在简易程序的提起上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在简易程序适用的刑罚条件上宜采用推定宣告刑;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而不是取决于被告是否同意;对于身份不明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虽然程序简化了,但法律监督不能简化。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23-26,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