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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律”之辩——兼论阳律阴吕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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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同律"问题的由来 在<尚书·舜典第二>中,有"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1]一文.历来的经学家、乐律学家对其中的"协时月正日",注疏为"合四时之气节,月之大小,日之甲乙,使齐一也"[2]似无疑义;然而,对其中的"同律度量衡"一文,自汉代以来的注疏却不一致,如:与同上一起的注释为"律法制及尺丈、斛斗、斤两,昔均同",作为补充,接着的疏为"同律",王弼云:"同,齐也.律,六律也."马云"律,法也";而郑玄却云"同律","阴吕阳律也"[3]由上述的两"疏"来看,王弼与许慎云"同,合会也"[4]一样,把"同"作为动词.
作者 胡企平
出处 《云南艺术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74-83,共10页 Journal of Yunnan Arts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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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陈其射.“乐问”对乐律研究的启示[J].中国音乐学,1998(4):27-34. 被引量:6
  • 2刘安等 编著,高诱.淮南子[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 3吉联抗.孔子、孟子、荀子乐论[M]音乐出版社,1963.
  • 4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M]万叶书店,1952.
  • 5卫聚贤.中国考古学史[M]商务印书馆,1937.

共引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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