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先,财政系统要完善财政监督立法体系,理顺财政与各级经济监督职能部门的关系。财政部门要把抓收支管理与执法监督同时列入财政的中心工作。从上要建立健全、完善规范法律操作文本,由于法制建设不健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屡禁不止以及财政监督管理弱化,执法不严造成监督检查被动。目前尽管国家出台了许多零散法规制度,担操作起来一是力度不够,二是严重滞后,三是的相互'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从下要把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列入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管理部门,由行政一把手亲自抓。主持或协调各经济监督部门的年度工作,避免重复捡查,增加被查单位负担。必要时可组织各监督单位召开专题会议集中汇报,共同研究,帮助整改,依法处罚。第二,推行上下联动的工作方式,严格执法,强化财政监督工作。这么多年的各项监督检查,许多单位已是司空见惯了。人们认分'检查就是那么一回事,罚几个钱了事;那个主审官我认识,关系还不错,我去说说情,会放一马的'等等。这些现象说明,我们的监督检查严重弱化。要解决好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