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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市场经济下的转让定价与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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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作者 杨志清
出处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 CSSCI 1993年第3期54-59,12,共7页 Journa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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