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税制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最终方向,不仅具有理论依据,更为世界各国财政实践所证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摒弃彻底的分税制,选择不统一的,有差别分税制。实质是根据我国地区差别过大的实际情况,不同类型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分税制,全部税种基本上分成中央税和地方税(地区不同,中央、地区税种分法不同),中央和地方不仅具有相同性质的税种共享同一税源,而且有同一税种共享其收入。共享税的管理权归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归地方(部分立法权除外),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大部分归中央,中央税收管理权归中央。
出处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
CSSCI
1993年第12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