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金融(指目前我国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活动)宏观调控一直是近几年来金融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所探讨的热点问题。要对这一问题开展研究,首先在理论上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区域金融宏观调控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其理论前提和基础是什么?第二,区域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有哪些内容?制订这些目标的原则是什么?第三,区域金融的主体、对象以及运行的机制应如何确立?第四,区域金融宏观调控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一、一般的理论考察 首先,我们对区域金融宏观调控是否存在的问题做一界定。按照一般的理论概述,所谓金融宏观调控是指,金融宏观调控的主体通过包括经济手段(如存款准备金、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等)、行政手段(如计划、规模控制、机构管理等)在内的货币政府工具来控制货币供应量这一中介目标,继而控制和调节社会总需求及其结构和社会总供给及其结构,来达到刺激或抑制经济发展、稳定通货、稳定物价。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6期25-28,共4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