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财税理论界和实务界就税制如何更好地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看法。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分税制对税制改革的要求入手,使我国所确定的税制模式更具可控性的文章尚不多见。本文拟就此并结合今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及时推进税制改革,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同时也是实行分税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本不同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它不是以指令性计划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而是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特征的规定,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各个方面,都必须与市场机制的运行相结合、相协调。税收作为国家组织收入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符合市场机制运行的新要求。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税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1.市场主体对税制改革的要求。 一般说来,计划经济的运行主体是国家,而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则是企业和个人。但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有所不同,它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在所有制结构方面,它是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
出处
《财贸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4期12-18,共7页
Finance & Trade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