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者认为,企业担负社会职能与经济改革的目标取向是不相容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公益事业本属于政府财政的职能范围,我国国有企业在这一领域的“越位”,是由于政府财政的“缺位”所造成的。消除财政职能的“缺位”与纠正财政职能的“越位”应同时并举。压缩财政职能范围、开征社会保障税和进一步完善税制,是我们在财政极端困难的状况下,完成企业社会职能分离和财政机制转换任务必须走好的三步棋。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1期23-27,共5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