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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海运货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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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暂称UCP500)在单证部分第24条增订了关于“不可转让海运货单”的规定。何谓不可转让海运货单?不可转让海运货单的格式、性质,以及与海运提单的区别?使用不可转让海运货单有什么风险和应注意什么问题,笔者特对此作一探讨。 一。
作者 刘镜华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0期15-17,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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