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重置成本法下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对产成品的评估方法很不统一。有人对正常的产成品(销售周期短的)采用企业帐面成本作价,对销售周期长的产成品采用现价扣除销售税金和销售费用后作价,还有人用再扣除所得税后作价等等。到底应该怎样对产成品评估作价?在重置成本法下对产成品评估的理论与方法究竟是什么?下面谈谈我们的粗浅看法: 国资工字[1989]第3号文件《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中指出:“用重置成本法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1994年第7期42-43,共2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