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分配格局与不同所有制形式开发主体的生产能力不相适应。按所有制形式划分,我国矿业存在国有、集体、个体及合资等几种矿山企业。乡镇集体及个体矿山企业超过整个矿业生产能力的1/3,而所占有的矿产资源不及1/10。而且乡镇集体及个体矿山企业开采的矿床都是小型矿或国有矿山的边角残余矿。地方国有矿山和中央国有矿山所占有的矿产资源也极不平衡。中央国有矿山占有绝大部分的大型矿床,而地方国有矿山则开采中小型矿床。
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
1994年第7期35-36,共2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