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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制度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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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制度的探讨太原市卫生防疫站(030012)邓晓为,王秀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此,我市卫生局于1990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化妆品引...
出处 《环境与健康杂志》 CAS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1994年第6期284-284,共1页 Journal of Environment and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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