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市场经济的常规逻辑相悖,在中国,绝大多数经济上已经破产的企业在各种非市场因素的支撑下继续生存着,真正走上破产法庭的微乎其微。自1988年11月1日《破产法》生效至1993年底,5年内法院仅受理破产案件1417件。这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三三制”的亏损格局形成鲜明的反差。 一、抵制企业破产的公共选择因素 本文仅把地方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作为考察对象。这不仅是因为中央企业占整个国有企业的比重很小,而且还由于中央企业的破产决策是中央政府能够驾驭的,因而不能将之作为“实证”考察的对象。而地方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则基本上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
出处
《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6期41-47,共7页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