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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农场粮食产销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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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过程中,为了增强生产队这一生产经营管理层次的活力,自觉地运用商品经济规律去指导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垦区内各农场应将生产队置于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地位上。依据《条例》的精神,生产队应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决策权。因此,在粮豆产品销售问题上,如何处理好农场与生产队的经济关系,急需我们探索和解决。
出处 《农场经济管理》 1994年第1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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