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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立法与专业银行商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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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从根本上实现我国专业银行商业化,使其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加快金融立法已成为极其现实的需要。1.商业银行性质需要金融立法。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关键时刻,作为国民经济“总调度”的金融改革必需配套进行甚至先行一步。我国金融改革采取市场取向,主要包括确定中央银行宏观金融调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专业银行商业性,和成立政策性业务的政府银行。具体地说只有在国家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下,专业银行才能“剔除”政策性业务,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商业化。这就存在宏观调控、政策性业务经营范围划分、利润度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金融立法来规定和制约。社会主义商业银行必须自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坚持正确的经营原则和法律规范,才能防止经营行为自由化。2.市场金融需要金融立法。我国是资金短缺型经济的发展中国家,专业银行商业化必须有金融立法限制;否则,资金向经济发展快、经济效益好的地区和行业流动,贫富差距必然拉大,造成两极分化,贫区成为“无银行问津”的“特区”。
作者 苏榕 朱向东
机构地区 大丰县支行
出处 《陕西金融》 1994年第3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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