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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只宜完善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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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已成了我国农村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人们关心的热点之一。 我国农村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其发展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和经营形式,曾多次变动。土地先是由高级社集体所有,人民公社化初期是公社集体所有,1959年后是大队集体所有,1962年后是生产队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形式,高级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公社化初期,
作者 陈锡根
出处 《上海农村经济》 1994年第2期33-3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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