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跨国公司的税负最小化 (一)国内税负最小化 尽管1986年的税改大大促使税收筹划者们把目光积极投向国外税负的减轻,大多数的美国跨国公司仍可通过降低其国内税负以降低公司的综合有效税率。具体分析如下: 1、国内收入法第936节。该节规定美国公司就其与美国领地的经营活动有关的应税所得以及来自某些领地的投资所得应交纳的美国税收,可以享受税收抵免,前提是:该公司80%以上的毛所得必须是来自该领地。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4年第11期27-29,共3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