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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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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特区企业改革的历程 特区企业制度的改革,首先是扩大企业自主权。深圳特区建立之初,就颁布了一系列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权方面,特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合资、私营企业,本身都有权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安排生产计划,组织产品销售,实行以销定产;在资金使用权方面,企业有权对其所留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等自行支配,利用超额留成利润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经市政府批准有权发行股票和债券;在劳动工资权方面,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聘用或辞退职工,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在对外活动经济权方面,企业有权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国有企业经批准还有兼营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在企业定价权方面,除国家规定实行控制价格的商品外,企业有权自行决定产品的价格;在物资选购和产品销售方而,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
作者 刘剑平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1期23-24,共2页 Special Zon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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