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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是否应对证券交易所得进行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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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证券交易所得是否征税,一直是证券界和股民极为关注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很有必要从理论上、从国外证券市场的实践上加以分析与比较,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一、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性质 证券交易所得税(简称证所税)是资本利得税的一种,它以证券资产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为课征对象。这种增值所得与一般性的薪资、利息或佣金所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其不具规律性和可预期性。其所得的发生,是由于资产价格发生波动的结果,而证券资产价格的涨跌受较多的无法预测的因素影响,这与一般商品价格的预期上涨通常由商品流通过程的各种费用(如工资、地租、利息)与利润累积而成并不相同。此外,由于课税技术及税务行政上的困难,各国对证券交易所得的处理,都仅对已实现的利得课税,对于已增值但未经证券的销售而具体实现的部分,并不认定为应课税的对象。因此,对潜在的纳税义务人来讲,他可根据其意愿决定所得及税负实现的时点,这也是证券交易所得独有的性质之一。 二。
作者 何杰
机构地区 深圳证券交易所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47-49,共3页 Special Zon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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