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银行要有独立性,这一点似乎已成公认,但究竟如何把握其独立性的程度,则不仅是西方国家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而且也是我国在重构央行体制时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西方各国央行独立性的横向比较 总体上看,西方各国的中央银行一般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但具体分析,情况又各有不同。 美、德、瑞典等国的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大,一般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直接对国会负责,政府不能任意干涉其货市政策,如双方有矛盾,则通过协商来解决。如原西德的银行法就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为了完成本身使命,必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在执行本法授予的权力时,不受政府的干涉。”这就保证了央行有权独立制订和执行货市政策。财政部虽派人加入央行委员会,但没有表决权,如对联邦银行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则仅有令其推迟两周执行的权力。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也直接对国会负责,虽其总裁及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委员由总统任命,但其中七名理事须经参议院同意,且任期长达14年,任何一位总统任期最多不超过8年(两届),因而在任内都不能更换委员会的多数成员,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独立性及金融政策的连续性。 英、日等国央行的独立性则稍小些。与前一类相比。
出处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1994年第5期29-30,共2页
Special Zon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