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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是否必须履行环境保护试生产审批手续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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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局《关于建设项目是否须履行环境保护试生产环保手续的请示》(川环[2004]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出处 《环境经济》 2005年第B01期32-32,共1页 Environmen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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