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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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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局《关于如何向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中一项或两项经营活动的单位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请示》(湘环报(2004)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出处 《环境经济》 2005年第B02期32-32,共1页 Environmen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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