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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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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师的人身权就是指教师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侵犯教师人身权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解立军
出处 《黑龙江教育》 2005年第3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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