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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3条“军规”专管公安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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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公安厅党委近日作出23条规定,对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运权行为和个人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并对6种情况追究一把手责任:1.个人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2.推荐任用干部严重失察失误的;3.年度考核或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超过1/3的;4.对下级存在问题隐情不报、压制不查、制止不力、执纪不严的;
作者 川组
出处 《领导科学》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8期56-56,共1页 Leadership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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