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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处分省部级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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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于4月21日起公布实施。按照该规定,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 《领导广角》 2001年第5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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