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3月初的一天傍晚,我们小区发生一起撞人事件。住在小区的李某(13岁)和其他小朋友在小区赛车,由于自行车的速度过快,撞了在小区散步的吴某(68岁)和他老伴。吴某被撞后伤势严重,住院40多夭,因此花了近7000元的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共9400多元。为此,吴某要求李某家长赔偿其经济损失,李某家长以李某是未成年人为由,只同意赔偿部分医疗费。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达不成一致意见,居委会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未果。请问,李某家长的理由成立吗?李某家长是否应该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
出处
《社区》
2001年第10期46-4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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